案情简介:雷某、牛某协议合伙开办工厂,因牛某钱不够,于是向王某借钱。王某同意但要牛某提供担保,牛某便找到雷某请雷某为其提供担保,雷某答应。王某先后借给牛某两次钱,分别为20万与22万,并写欠条。但因牛某未能及时还款,王某认为自己上当受骗了。就向公安机关报案被人诈骗。于是2012年12月3日,因雷某被拘留于大朗派出所。 2012年12月29日其家属委托熊律师为其辩护人。熊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情况,并调查相关事实证据。在掌握充分事实、证据的基础上,熊律师对案件进行了仔细分析,认为雷某根本不构成诈骗罪。于是向公安机关为雷某申请取保候审,并提供详细的事实与法律分析意见。 公安机关经过事实与证据审查,发现雷某涉嫌诈骗的证据确实不符合逮捕条件,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同意对其取保候审,并于2013年1月2日作出东公(朗)取保字[2013]00048号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书作出后的当天,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就对雷作出东看二所字[2013]0002号释放证明书并将其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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