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某日20时许,连某某(另案处理)租下本市寮步镇某某村某某房间,并以此为据点聚众赌博,从中牟利。期间,连某某雇佣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在赌场内负责抽水,雇佣被告人章某某等人负责把风,并在房间内提供香烟盒和饮料等。2012年12月20日至21日,杨某某在该房间内赌档抽水共约4300元。2012年12月21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案情,在该房间将杨某某、章某某抓获,同时抓获陈某某、彭某某等22名参赌人员,缴获赌资30109.5,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麻将台一张。 据此,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赌博罪将杨某某、章某某起诉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律师辩护:章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熊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为出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依法积极为被告人章某某辩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要点:一、被告人章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二、起诉书指控章某某提供香烟和饮料与事实不符。三、被告人章某某一贯表现较好,以往并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系初犯、偶犯,恳请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章某某主动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犯罪过程,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章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章某某犯赌博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章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均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2013年5月7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82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部分): 被告人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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