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某月某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1996年2月出生)来到本市某某镇某某网吧三楼宿舍,趁无人之机,从310房偷走被害人骆某某的一部手机(价值196.3元)、一枚黄金戒指(1508.8元)、现金110元及香烟6包(价值66元),从313房偷走被害人苗某某的一部笔记本电脑(2160元)及现金300元。得手后,陈某某逃离现场。次日0时许,陈某某在东莞另一个镇某某网吧门口被民警抓获,民警从陈某某处起回上述手机、戒指及笔记本电脑。破案后,起回财物均发还。 据此,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将被告人陈某某起诉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律师辩护:陈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熊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为出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依法积极为被告人陈某某辩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要点:一、被告人陈某某是因为没有钱吃饭了才做出本案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对此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二、本案涉嫌金额不大,且绝大部分财物已经被取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大大减少了社会危害性,对此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三、被告人陈某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陈某某以往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恳请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人陈某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犯罪过程,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并且建议适用缓刑,给予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法院判决:2013年4月15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2013)东三法少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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