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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检察院量刑建议书
2014年10月19日

 

        量刑建议书是检察机关在对案件提起公诉时,结合本案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和情节,并依照《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和刑法规定的法定刑期,向人民法院提出各被告人应当判处何种罪名和较为具体刑罚量刑幅度的一种法律文书。

        实行量刑建议制度的宗旨是防止法官在定罪量刑时,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量刑失准。量刑建议权是一种基于定罪及量刑的刑罚请求权,不具有决定性,量刑建议书的是检察机关行使司法监督权的法律文书,法官有权审查判断是否接受,并且做出法院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裁决。

        为积极推进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量刑建议工作,促进量刑的公开、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的实践要求,2010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并且于当日正式实施。该《意见》第一条规定:“量刑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应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

        2010 年10 月1 日起,《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其对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等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 而且还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规范、实用、符合审判实际的原则要求,依法、科学、合理地进行细化,以保证实施细则的规范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同样2010 年10 月1 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明确提出了“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可以说这是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首次被明确,这标志着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获得全部司法机关的认可。至此量刑规范化在人民法院全面展开。

        一、检察院量刑建议书的积极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审判存在定罪量刑一体化的特点,即法庭通过刑事审判程序,在解决对被告人的定罪问题的同时,又解决对有罪被告人的量刑问题。这种定罪量刑一体化,尤其是量刑权的一家独大,极易导致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这会使法院量刑畸轻畸重、同案不同判现象日益严重,司法统一和权威性因此而难以得到维护。从司法现状来看,明确检察院量刑建议权,具有积极的意义。笔者结合长期从事刑事辩护实践,认为有如下几点积极意义:

        其一、减少法官、公诉人与诉讼参与人之间对案件认识上的偏差。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目的并不仅在于请求法院确认某被告人是否有罪,而更在于请求法院判处该被告人刑罚以及处以何种轻重的刑罚。如今刑事审判程序在庭审辩论阶段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定罪辩论,二是量刑辩论,控辩双方对上述两大部分可以开展充分的辩论。如果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书,控辩双方就量刑建议进行公开辩论,在庭审中让公诉方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这两方面减少分歧,减少认识上的偏差,这样可以促使法院在量刑时对法庭辩论情况予以充分考虑,减少量刑的随意性,提高量刑的透明度,确保法院量刑的公信力。

        其二、提高法院对被告人量刑的准确性。过去检察官只行使定罪请求权和量刑请求权,而不行使量刑建议权,定罪之后的量刑过程完全由法院单方决定,缺少透明度,容易导致司法不公正。公诉人在法庭中明确具体地提出了量刑建议,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经过激烈的争论之后都会对法院裁判有一个大致的预测。同时,法院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可以获取更为丰富的案件信息,所做出的判决也就更趋近于事实真相,更符合公平正义,更容易为诉讼各方接受。

        其三、有利于被告人认罪伏法,减少被告人的上诉。过去刑事案件庭审,没有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法院也不会针对这个问题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辩论,导致在经过庭审后,被告人还是对自己将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量刑多少没有较清晰的认识,一旦判决下来,领到判决书之后,如果量刑与自己之前的估测相差太大,那么其上诉的可能性会大大加大。现在案件到了法院立案后,如果检察院有量刑建议书,那么法院会在送达《起诉书》给被告人的同时一并送达《量刑建议书》,这样被告人在庭审前经过思考,以及结合庭审时发表量刑辩解意见,一来有效的保障了被告人对法院如何量刑的自我辩解权利,二来使被告人对法院在接下来可能做出的量刑有了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和预测,这有利于减少被告人上诉。

        其四、减少检察院的抗诉。明确量刑建议权,从程序上看,是将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的行使时间提前,这种前置的审判监督方式,和检察机关抗诉权这一后置监督方式相互呼应,加强了审判监督权的行使张力,为检察机关权力的行使提供了制度保障。检察机关积极行使量刑建议权,将传统的审判事后监督的抗诉职能作用前移到判决之前,更有助于制约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防止司法腐败。量刑建议的提出,可以将原本不必要的抗诉因素消化在一审之中,从而节约了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

        二、量刑建议书存在的不足。

        对案件提出量刑建议,要求公诉人全面分析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准确理解法律的条文规定、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了解审判机关量刑的实践。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既要维护量刑建议的统一性,又要努力达到量刑的个别化。

        笔者在从事大量刑事辩护工作过程中发现,一般的检察院量刑建议书只是在针对具体案件中被告人的作案情节和所起作用,在原有《刑法》规定量刑幅度上再缩小一点。比如一宗简单涉案金额仅500元的抢劫案,在没有任何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情况下,《刑法》规定是在3年至10年之间量刑,那么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可能就是在3年至4年6个月之间。此属于偏起点刑的量刑建议。当然也有的是拔高起点刑的量刑建议,比如一宗致人重伤七级的故意伤害案件,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可能就是4年至6年之间。

        我们发现,检察院在出具量刑建议书时对法定情节比较重视,相对来说也比较简单,只要把范围稍微缩小一下就差不多了。检察院的这种做法,忽略了被告人的酌情从轻的情节。酌定从轻的情节比如有被害人是否有过错、被告人作案动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或者一些涉及可以赔偿(或退赔)的案件中被告人或者其家属是否有赔偿(或退赔)给被害方。这些量刑情节,检察院在量刑建议书中很少提及。

        按照高检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应该达到“涉及对被告人适用刑罚的各种法定,主要酌定从重、从轻、减轻等量刑情节均已查清”的标准。具体到个案来说,对于自首、立功、累犯、前科等法定量刑情节侦查机关一般都会进行调查,也会有相应的证据在案佐证。但诸如案件的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未成年人的成长、教育环境,监护条件和再犯可能性等量刑情节,侦查机关一般都不愿意进行调查。在侦查机关对量刑情节调查不足的情况下,检察院一般也不会就这些情节写在量刑建议书上。这是客观的一个情况,主观上也不排除检察院会认为这些情节对于最终量刑影响不大,所以干脆不写。此为不足一。

        不足二,即使经过检察院对法定情节进行庭审审查辩论后,也有遗漏的法定情节或者检察院认为不成立的犯罪中止、犯罪未遂、防卫过当、视为自首等法定情节最后被法院认定的。我们知道,检察院出具的量刑建议书是在起诉前也就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制作好的,这样的量刑建议书实际上是没有经过庭审控辩双方辩论的。也就是说在庭审中,经过控辩双方第一轮辩论甚至是经过第二轮辩论之后,我们会发现一些对被告人有利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是可以当庭得到确认的,尤其是一些简单的公诉案件,公诉人也认可或者默认了这些情节。但是不管是从现有法律法规还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很多公诉人在庭审辩论后认可这些情节时,并没有就这些法定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做出一个庭审临时性的变更量刑建议,还是维持之前的制作的量刑建议书,或者只是笼统地提出希望法院结合全案证据和情节以及庭审情况来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事后,检察院也没有根据庭审情况从新出具一份新的量刑建议书给法院。导致部分量刑建议书在判决时被法院否定。

        不足三,从现有法律法规来看,还没有规定检察院必须对每一个公诉案件作出量刑建议书,导致有些案件有量刑建议书,有些则没有。笔者认为,这实际上是在剥夺某些被告人对量刑的自我辩解权利,因为没有量刑建议书,在庭审中法官一般不会对量刑事宜组织控辩双方展开辩论。另外,我们发现一个情况,一审是基层法院的案件,检察院一般都会有出具量刑建议书,但是一审是中院或者中院以上的案件,检察院一般都不会有量刑建议书。个中缘由,不得而知。不排除检察院认为一审是中院或者中院以上的案件,不好怎么样出具量刑建议的缘故。

        不足四,有少数量刑建议幅度不是过宽就是过窄。过宽,等于没有给予量刑建议,还是任由法院在刑法允许的量刑幅度内自行裁量,没有很好的起到监督法院量刑的作用。过窄,一来不利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开展量刑辩解、辩护,二来过分的限制了法院量刑的手脚。

        不足五,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如果公诉人不出庭支持公诉,那么实际就不能进行控辩双方的庭审辩论,这样并不能很好的维护被告人就量刑问题的辩解的权利。另外,一些犯罪嫌疑人在过检时表示认罪,但在庭审时却表示不认罪,在法院变更为普通程序再次开庭审理时,检察院还是沿用之前的那份量刑建议书,属于不当。这有可能成为被告人上诉的理由。

        三、辩护律师如何针对量刑问题做具体工作。

        坦率的讲,推行量刑建议制度会加大检察官的工作量和责任。另外,量刑建议是否被法院采纳、是否合理,也在考验着检察官的执法水平、办案能力、综合素质。

        笔者认为,检察院量刑建议书应当制作规范、内容完整、简洁明了,不单要重点写明已查明的法定量刑情节,而且要尽可能的写明酌定量刑情节,提出的量刑建议幅度要明确具体。

        针对上述提到检察院出具的量刑建议书存在的不足,笔者认为我们辩护律师就做罪轻辩护的情况下(注:做无罪辩护无所谓就量刑建议问题发表辩护意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努力,尽可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庭审前深挖证据,以便于能够在庭审中或者在辩护词中提出一些当事人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以及一些酌定从轻的情节,尤其是检察院在量刑建议书中没有提及的情节。

        2、有必要的话,辩护律师在法律非禁止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履行尽职调查,搜集和锁定对当事人量刑有利而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又没有去调查或者没有调查到的一些案件事实量刑情节。

        3、在判决之前,可以考虑建议被告人及其亲友对被害方作出赔偿或者退赔,尽可能取的被害方的谅解,化解社会矛盾。

        4、在检察院没有出具量刑建议书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也可以在庭审中或者在庭后提交的辩护词中就量刑问题作出辩护,从而影响法官最终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量刑。

        5、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一定要提出量刑幅度偏重,同时提出律师的具体量刑建议幅度,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比如检察院对一宗盗窃案的量刑建议是6个月至1年6个月,那么律师可以建议法院在6个月至1年之间量刑。

        6、辩护律师在收到判决书后,发现法院在检察院量刑建议幅度以上量刑,辩护律师如果认为该判决存在实质性错误,要及时会见被告人,并且与检察院取得联系,建议检察院提起抗诉。

        四、如何进一步完善量刑建议制度。

        1、进一步加强司法人员关于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培训。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尤其是检察业务专家和学者,结合实际案例,就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及其确定的方法、步骤等问题对司法人员进行系统地培训和指导,以增强量刑建议工作的规范性和针对性,并使司法人员掌握常用量刑情节在增加或减少的量刑幅度,从而确定正确的增加或减少刑罚的量。

        2、在一些简单的公诉案件,赋予出庭的公诉人临时机动的变更量刑建议的权利。对于一些较复杂的公诉案件,在庭审过后,可以补交一份新的量刑建议书,以弥补上文提到第二点不足的问题。尤其是针对一些公诉方遗漏的可以视为自首、防卫过当、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以及犯罪金额和犯罪次数出现从新确认,指控罪名不确定的情况,检察院就可以临时机动的变更量刑建议或者庭后补交一份新的量刑建议书。

        3、加强事后审查,注重量刑建议采纳率。加强与法院沟通,法院在刑事判决书的说理中,要列明是否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公诉人在收到判决书后7日内完成对判决认定的事实、定性、量刑以及法院是否采纳量刑建议的审查,并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提请检察院负责人批示。如果量刑建议不被采纳的理由成立,公诉人要找出问题, 分析原因,不断总结、提高。如果量刑建议应当采纳而未被采纳,对于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可通过抗诉的方式进行救济。

 

                                                         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部

                                                             熊伟律师    

                                                          201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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