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伟律师客服咨询热线: 13726482659 13809275119 13556693269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 刑法总论 | 死刑专区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 诉讼程序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交通肇事
   盗窃诈骗 | 抢夺抢劫 | 敲诈勒索 | 强奸犯罪 | 故意伤害 | 非法拘禁 | 杀人绑架 | 贪污贿赂 | 挪用资金 | 职务侵占
   放火爆炸 | 非法行医 | 走私贩毒 | 赌博洗钱 | 伪造货币 | 非法经营 | 金融诈骗 | 寻衅滋事 | 组织卖淫 | 东莞看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美国当代最伟大的刑事辩护律师
         艾伦·德肖微茨
 
 经典案例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经典案例
惠州王某某抢劫次数被推翻
2014年10月19日

        案情简介: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某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及秦某某(已死亡)、阿强、阿龙(后二人另案处理)经商策后,携带两把大砍刀、两支玩具手枪为作案工具,窜至博罗县园洲镇某某宾馆前骗租被害人吴某某的汽车前往博罗县城。途中,被告人一伙采用持刀威胁的方式,抢走被害人吴某某身上现金100元,取走其银行卡内现金3200元。后被告人一伙威胁被害人吴某某,让其以交通事故的借口叫其亲属存款到被害人吴某某的银行卡上,被害人吴某某的亲属接到电话后觉得可疑,便通过GPS遥控熄灭汽车发动机,后在广惠高速公路三江出口附近追到被害人吴某某的车辆,当场抓获秦某某,被告人王某某等三人则逃离现场。

        2012年8月某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另外两名男子经商策后,携带匕首等作案工具,窜至东莞市石排镇,以搭顺风车为由,搭乘被害人吕某某的小汽车,途中被告人一伙采取持刀威胁、暴力殴打的手段,抢走被害人的英伦牌小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500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57.5元)及现金300元。破案后,缴回赃物汽车由被害人领回。

据此,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抢劫二宗,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数额巨大,依法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法院对被告人王某判处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辩护:王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熊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为出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依法积极为被告人王某某辩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在第一宗案件中,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秦某某是该案犯意的提出者和领导者,被告人王某某只是跟着去。

        2、在该案中,被告人王某某主要是听从同案人指示开车,其没有携带工具,也没有威胁被害人,也没有去取被害人银行卡的钱。

        二、公诉方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有参与第二宗抢劫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法院不予认定。

        1、被告人王某某一直提到是其购买了别人的车,至于车的来历并不清楚,买车才用了几天就被抓了。

        2、《起诉书》提到还有另外两个人有参与抢劫,但是至今该二人都没有归案,相关事实无法查清。

        3、本案除了被害人一人陈述说是被告人王某某有参与抢劫其小车之外,并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有参与抢劫其小车。

        4、关于被害人的陈述,我们看到其对事情经过表示也是比较模糊。

        5、被害人对被告人的照片,是在被告人被抓之后辨认的,不排除是公安机关事先指认好对象让被害人辨认的可能。

        三、被告人王某某以往无任何犯罪记录,是初犯,对此恳请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主动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犯罪过程,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结合本案事实和情节,辩护人恳请法庭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治病救人的原则,另外考虑到被告人王某某的家里情况,父母年龄老了,妻子又要照顾两个小孩,小的才出生一个月。基于这种情况,希望法庭能够对被告人王某某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好让其早日回归社会,从新做人,照顾家中老小。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抢劫吕某某英伦牌小车等财物,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无相关的证据佐证,证据欠缺。故被告人辩称其无抢劫吕某某的英伦牌小车等财物及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抢劫吕某某英伦牌小车等财物的证据不足的意见和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人承认且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在第一宗的抢劫作案中参与了商策,当时负责驾驶实施抢劫的车辆,被告人在本案中起着积极的作用,而不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故上述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是本案从犯的意见与经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当庭自愿承认抢劫吴某某的现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因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抢劫吕某某英伦牌小车等财物缺乏相关的证据,故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变更。

        法院判决:博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依法作出(2013)惠博法刑二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上一篇:
下一篇:

 

 
关于本站 | 律师合作 | 在线咨询 | 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