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3年3月初,张某某与周某某合谋共同利用职务之便,由周某某提供某某集团全检中心检测不合格产品的退货信息,张某某利用跟单主管负责外发加工和收货的职务便利,对外发厂商被退货的货物进行返工,周某某利用全检中心品质经理职务之便协助对返工回货的货物顺利通过全检中心检测并出货,以此向外发厂商索要财物。其中:3月15日至25日,张某某以每件衣服1.2元的价格,在周某某的授意下,以更换包装箱的方式,协助某某集团外发厂商巴东某某制衣厂一批数量为23406件质量不合格的货物进行返工,重新回货到全检中心时,在周某某的协助下,该批货物顺利通过检测并出货,3月27日,张某某向巴东某某制衣厂索要25000元,其中周某某分得8000元。3月19日至23日,张某某以每件衣服1.5元的价格,在周某某的授意下,先后以分箱的方式协助某某集团外发厂商江西某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数量分别为4189件和6537件存在缸差的质量不合格货物进行返工,重新回货到全检中心时,在周某某的授意下,该批货物顺利通过检测并出货,3月25日,张某某向江西某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索要14060元,其中周某某分得5000元,另3月28日,张某某利用所获赃款购买了一部价值2800元的苹果牌手机给周某某。2013年3月15日至4月7日,张某某伙同周某某共向周某某外发厂商索要贿赂39000元,其中张某某分得23200元,用于生活开支,周某某分得13000元和价值2800元手机一部,赃款用于日常开支,张某某和周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律师辩护:周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熊伟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周某某,积极为周某某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向公安机关提交,提出:周某某收到张某某给予的财物后,并没有为其牟取任何利益,其所检测的衣物都是合格品,并没有实施将不合格品充当合格品的虚假检测行为,此有质检部门记录品质异常的登记本为证。但案件还是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熊律师并没有放弃,多次会见周某某,与周某某沟通案情,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与检察院承办该案的负责人沟通。最后,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对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周某某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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