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3年1月18日20时许,王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带其家人到东莞市东城区某某村其表弟家中做客吃饭,后于当晚22时许,由王某某与其家人准备离开回家,王某某的面包车途径某某村某某街某号租屋门口时,被放置在该出租屋门口的石块托了一下车底,车上的王某某很生气大骂;而住在该出租屋的周某某听到王某某的骂声后出来并用小石头仍王某某的车尾,车上的王某某随即拿上汽车方向盘锁下车,周某某怕被打马上跑回家叫其父亲周某林;周某林出来后与王某某某理论,理论过程中,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王某某在地上拿起一块碎玻璃将周某林的腹部捅伤。后周某林被送医院救治,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案发后,王某某去向不明,后在2013年3月1日被东莞警方在东莞市大岭山镇抓获归案。
律师辩护:王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熊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积极促成家属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依法积极为王某某辩护,向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指出1、该案是双方皆存在过错,王某某也被对方殴打成轻微伤;2、王某某是在对方殴打其的情况下出于自卫而进行反击;3、王某某家属已经代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此建议检察院对王某某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后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王某某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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