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男,年过半百,无工作,其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万江分局共联派出所刑事拘留,后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其家属马上与熊伟律师取得联系,并且委托熊伟律师作为王某某的辩护人,代理该案。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认真分析案情,写材料,积极为王某某撰写《申请取保候审书》,主要提出如下事实和理由:
1、本案是朋友“阿涛”叫王某某去一杂货店(案发地点),让王某某借钱给赌客,但是王某某没有参与实际赌博。
2、王某某借钱给赌客,并没有从赌那里获得利息,其行为还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放高利贷。其每借出1000元,从庄家处得到50元,但是这个不是利息。
3、王某某没有组织赌博,没有提供赌博工具等设备,也没有坐庄、抽水,没有招揽赌客。
4、王某某实际借钱给赌客1万多元,金额很小,情节显著轻微。
故,王某某在本案的行为不构成开始赌场罪共犯,充其量只是一般的治安违法行为。另外,王某某以往无任何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系个良好公民。
基于以上几点事实和理由,其妻子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公安机关申请对其取保候审,希望贵机关相关领导批准。其妻子也愿意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担保人或者保证金,并且保证随传随到,配合警方办案!
后,王某某被公安机关取保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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