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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当代最伟大的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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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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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抢劫案被判处缓刑
2014年10月19日

        案情简介:2012年某月某日2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伙同万某某、杨某某、杨某、丁某某、李某、胖子(后六个另案处理)经商量抢劫后来到东莞市某某镇某某路段伺机作案。万某某安排自己、杨某某、胖子正面拦截被害人,安排杨某、冯某某在路的后段防止被害人逃跑,安排丁某某、李某潜伏在荔枝园里等待抢劫。当日20时30分许,被害人周某某途径该荔枝林路段时,万某某等人立即决定抢劫周某某的财物,万某某拦在周的前面喊了一声“兄弟”后伸手去抓周某某,周察觉后立即往路的右边逃跑,杨某某及胖子立即上前拦住周某某的去路,周见状后马上掉头往某某电子厂北门方向逃跑。公安人员在周的指认下在现场附近将万某某、杨某某、杨某、丁某某抓获,公安于2013年某月某日在深圳将冯某某抓获。
        据此,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某构成抢劫罪,将其起诉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律师辩护:冯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熊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为出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依法积极为被告人冯某某辩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要点:1、冯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冯某某是被引诱参与本案行为。3、冯某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4、本案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5、冯某某一贯表现良好,以往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是初犯、偶犯,恳请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6、冯乃诗归案后,积极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法院对其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适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抢劫罪对被告人冯某某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抢劫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从犯,经查,根据在卷证据,被告人冯某某积极参与实施抢劫的犯罪行为,与其同案人仅是分工不同,无明显主从之分,故对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综合考虑了本案的作案手段及其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冯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依法作出(2013)东三法少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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