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3年某月某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家属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由东莞市大朗镇某某村往某某路方向行驶,途径大朗镇某某路某某小学路段时,黄驾车在右转弯过程中与行人被害人李某某(女,殁年8岁)身体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及车辆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黄某某驾驶上述车辆将李某某送往医院抢救并且拨打电话报警,公安人员接报后赶赴医院将黄某某带回审查。李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据此,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将被告人黄某某起诉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律师辩护:黄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熊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为出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依法积极为被告人黄某某辩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要点:一、本案属过失犯罪,被告人黄某某在事发后有积极的救助受害人的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黄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5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三、被告人黄某某以往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是初犯、偶犯,对此恳请法庭能够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有鉴于以上事实和情节,说明被告人黄某某罪过较小,其无主观恶意,再犯的可能性就更小,不关押被告人黄某某也不会再危害社会。对此,辩护人恳请法庭能够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罚并且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本案事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家属赔偿了死者法定代理人58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者表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损坏赔偿调解申请书、调解书、调解记录、赔偿凭证、谅解书、收条等为证。 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事故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事故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并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属实,符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以上情节,被告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回归社会服刑不至于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15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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