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3年5月某日3时许,被告人孟某某无证驾驶一辆小轿车从广东省道往港口大道方向行驶,途径东莞市厚街镇某某路段时,该车车头右侧与被害人李某某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孟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同年5月某日,孟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孟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据此。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将孟某某起诉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律师辩护:孟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熊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为出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依法积极为被告人孟某某辩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要点:一、孟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孟某某有积极帮助救治被害人的行为。三、孟某某的本案行为是过失行为,而非故意行为。四、孟某某已经通过其家属向被害人支付了人民币258050元赔偿款。五、孟某某已充分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有《谅解书》为证。六、孟某某以往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对此恳请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七、孟某某主动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犯罪过程,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综上所述,鉴于孟勇既有积极救治、充分赔偿行为,又有积极自首、深切悔罪表现,且再犯可能性很小,不关押也不至于危害社会,辩护人建议法院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且适用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根据现行刑罚规定,被告人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又鉴于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还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其家属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并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还提出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及提出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帮助救助被害人的辩护意见,据理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71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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