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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当代最伟大的刑事辩护律师
         艾伦·德肖微茨
 
 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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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故意伤害缓刑案
2014年10月19日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将用于建房子的泥沙放在东莞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门前。2013年某月某日16时30分许,被害人刘某某(8岁)与朋友在该处玩泥沙时被李某某发现,李即追赶刘,并持沙石扔向刘,砸伤刘头部。案发后,李某某驾驶摩托车送刘某某到医院治疗。公安机关接报后,到某某镇医院将李某某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据此,东莞市第二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将李某某起诉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律师辩护:李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熊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为出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依法积极为被告人李某某辩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要点:1、被害人多次玩弄泥沙,对本案的引发具有一定的不当行为。2、李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李某某对被害人实施了积极救助行为。4、李某某在本案中的主观恶意不大。5、李某某父母已经八十多岁了,需要人照顾;且李某某本人身体也不太好,要经常吃药,对此恳请法庭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6、李某某一贯表现良好,以往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是初犯、偶犯,恳请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7、李某某归案后,积极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后,熊律师积极促成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民事赔偿事宜,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且得到对方谅解,对方撤回对李某某的附带民事诉讼。后,熊律师积极与法院法官沟通,希望法院能够判处李某某缓刑,让其年前出来过年。
         法院认为(部分):被告人确实是在医院抓获,但是其本人也当庭称其当时并不知道有人报警。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的才能认定为自首。因此,辩护人的第2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此外,辩护人年纪尚小,玩弄砂石乃是孩童天性使然,辩护人不能因此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本案可以认定事出有因,但是不能因此认为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或者不当之处。辩护人的第1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建议,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本案的量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应在以上法定刑内量刑。考虑到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在事后有救助的行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经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还考虑到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况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依法作出(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67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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