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一、2013年6月某某日3时许,简某某住在东莞市虎门镇某某社区205房间时,发现隔壁203房间未锁,遂进入该203房内,期间简某某见被害人李某某正在睡觉,遂将李某某的华为手机一部(价值935元)和现金33元盗走,后离开。同日6时许,李某某发现被盗后即报警。公安人员经侦查后,在上述205房抓获简某某,并缴获被盗的手机及现金。破案后,缴回的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后简某某被行政拘留十五天。 二、2013年8月某某日3时许,简某某到东莞市虎门镇某某社区某某厂宿舍伺机盗窃。简某某进入到该厂宿舍303房内,见被害人李某某、田某某在睡觉,遂将李某某的联想牌手机一部(价值245元)、将田某某的邦华牌手机一部(价值684元)盗走,后逃离现场。李某某、田某某被盗后,发现简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将简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破案后,缴回的二部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后简某某被行政拘留十五天。 三、2013年10月某某日4时许,简某某窜至东莞市虎门镇某某社区某某路37号某某制衣厂伺机盗窃。期间,简某某先进入到该厂宿舍406房,盗走被害人许某某的NCKIA牌手机一部(价值225元),后进入到该厂宿舍501房,盗走被害人苏某某的OPPO牌手机一部(价值983元)。后许某某发现被盗,简某某即逃至五楼电机房。随后,许某某等人在电机房将简某某抓获,并缴回被盗的二部手机。破案后,缴回的二部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 律师辩护:简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熊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简某某、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依法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书,指出简某某前二次作案皆已被行政拘留十五天,而且三宗所盗窃的手机等财物皆已经发还给被害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考虑不起诉。 案件结果: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简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于2014年1月10日依法作出东二区检诉刑不诉【2014】40号《不起诉决定书》。后简某某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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