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班某某、蔡某燕、梁某某、王某某均在东莞市莞城区某某大街某某号某某化妆品店任职。从2011年8月开始,班某某伙同蔡某燕、梁某某、王某某、王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利用派发免费美容传单设下消费陷阱,诱惑顾客体验并强迫顾客交易的方式实施作案。其中班某某是店长,负责该店具体经营;王某某、王某是派单员,负责派发传单,以免费美容体验或者有礼品赠送等方式将顾客诱骗到美容院里;蔡某燕、梁某某是美容师,以先做免费皮肤测试、洗脸等方式给被害人服务,期间强迫被害人接受服务或消费。
后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接报后,于2012年7月在该化妆品店及附近将班某某、蔡某燕、梁某某、王某某抓获归案。而班某某的男朋友蔡某某则列为网上追捕对象。后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班某某、蔡某燕、梁某某、王某某参与强迫交易七宗,构成强迫交易罪。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依法作出东一法少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班某某、蔡某燕、梁某某、王某某构成强迫交易罪,分别量刑在一年四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
蔡某某于2014年1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莞城分局东正派出所抓捕归案,后被关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律师辩护:蔡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马上找到东莞熊伟律师,委托其作为蔡某某的辩护律师。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首先会见蔡某某本人,了解案情,以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情况。由于临近过年,其家属希望蔡某某能够早日出来过年,熊伟律师积极努力与派出所交涉,和办案民警同志沟通案情,并且依法向派出所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但是公安机关还是将该案提请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由于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期限很短,熊伟律师马上又向检察院提交了《建议对蔡某某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主要观点如下:
1、蔡某某虽为某某化妆品店的营业执照持有人,但其并不是某某化妆品店的实际经营者和负责人,其只是挂名而已。即其名字仅仅只是被女朋友班某某(已判决)拿去工商部门登记入册,实际上蔡某某并不参与某某化妆品店的经营和决策,也不参与分红。蔡某某的女朋友班某某才是该店的经营者和决策者。
2、蔡某某并没有指使班某某等人派发传单、强迫客户交易。蔡某某对某某化妆品店的经营状况从来不过问,班某某也不需要向蔡某某汇报经营情况。实际上客户(被害人)也不认识蔡某某。
从以上二点来看,蔡某某都没有强迫交易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且虽然蔡某某为某某化妆品店的营业执照持有人,但是不能据此得出蔡某某就是强迫交易罪共犯的结论。因此,蔡某某并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案件结果:在离2014年春节前两天,律师收到派出所的通知,蔡某某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为由,决定对蔡某某作出东公取保字[2014]00367号《取保候审决定书》,缴纳保证金2000元,于是熊伟律师马上通知蔡某某的家属前往派出所办理取保候审的手续,至此蔡某某于春节前从看守所取保候审出来,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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