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某日19时4分,被告人曹某某驾驶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均不符合标准的悬挂号牌为某某(套牌)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道滘镇某某路从道滘镇政府方向往道滘镇某某村方向靠道路中心双实线从左往右第一车道行驶。途径某某银行对出路段时,曹某某驾驶的车辆车头与前方由被害人王某某拉着的手推车发生碰撞,至王某某被撞到对向车道并被在该车道行驶的由罗某某驾驶的号牌为某某的小汽车辗压,造成王某某受伤送院后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曹某某逃离现场,后于次日14时许主动到道滘交警大队投案。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某、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至此,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以被告人曹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将其起诉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律师辩护:曹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熊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为曹某某成功申请办理取保候审。后续阶段,熊律师积极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并且积极促成曹某某与被害人一方的民事赔偿调解,为出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依法积极为被告人曹某某辩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要点: 一、曹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曹某某的本案行为是过失行为,而非故意行为。三、曹某某及其家属已经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225000元赔偿款。四、曹某某已充分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谅解书》为证。五、曹某某以往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对此恳请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六、曹某某主动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犯罪过程,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综上所述,鉴于曹某某既有充分赔偿行为,又有积极自首行为,且其本人对本案发生已经表示深切悔过,其再犯可能性很小,不关押也不至于危害社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无牌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曹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对被告人曹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曹某某判处二年到四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均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视被告人曹某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被告人曹某某符合缓刑的条件,本院对其依法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7日(2014)东一法刑初字第49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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