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指控: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是东莞市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老板。2011年某月某日该公司与中国建筑第X工程局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惠阳某某河堤的劳务合同,工程施工总金额为860元。工程结算时,被告人徐某某为减免工程税收,通过他人开具一张建筑安装发票给中国建筑第X工程局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后经税务机关鉴定该发票为假发票。
据此,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某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辩护:该案到了法院,被告人徐某某委托熊律师作为其辩护律师,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为出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依法积极为被告人徐某某辩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要点:一、徐某某的主观恶意不大,其是在被人欺骗之下,一时糊涂才为本案行为。二、发票是以单位名义作出,且是为了单位的利益,本案应属于单位犯罪,对此对此恳请法院对徐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三、徐某某在本案中持有的伪造发票只有一张,对此恳请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四、徐某某已经补交了发票税款334540元,并缴纳了税务行政处罚的罚款278640元,其已经受到了教训,且没有给国家带到任何经济损失,对此恳请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五、徐某某一贯表现良好,以往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是初犯、偶犯,恳请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六、徐某某积极主动坦白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徐某某的本案情节比较轻,且没有给国家带来任何经济损失,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徐某某从轻处罚,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被告人徐某某宣告缓刑。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初犯、缴纳了全部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已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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