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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当代最伟大的刑事辩护律师
         艾伦·德肖微茨
 
 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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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被取保候审
2014年10月19日

    邹某某,于2014年3月某日被东莞市公安局石龙分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后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其家属马上与熊伟律师团队取得联系,并且委托熊伟律师团队作为邹某某的辩护人,代理该案。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邹某某,了解到邹某某系受朋友黄某某的要求帮忙开车载其从东莞到汕尾一带,黄某某去一个朋友那里拿点东西(交易毒品),后原路返回,黄某某有支付600元跑路费给邹某某,后黄某某还叫邹某某送黄某某的另一朋友到湖南长沙,未果,被警方抓获。
    熊律师后经过认真分析案情,写材料,积极为邹某某写《取保候审申请书》,与警方联系沟通取保候审事宜。提出如下事实和理由:
    一、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邹某某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意图。邹某某之所以会和黄某某在一起,是因为黄某某出钱让邹某某搭载黄去汕尾与长沙(长沙尚未去)。邹某某不知道黄某某为何要去汕尾与长沙,邹没有询问黄某某去两地的具体原因,黄某某也没有向邹作出解释。邹某某仅仅只是基于与黄某某系朋友关系,才答应开车搭载黄某某,并没有任何想违法犯罪的意图。
    二、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邹某某有贩卖毒品的行为。邹某某没有与任何人进行过毒品交易。没有任何人能证明邹某某曾进行过毒品交易。邹某某的身上也没能搜出任何毒品。邹某某只是看到黄某某与一个骑摩托车的人进行过接触,但并不知道他们两人为何接触,也不知道两人接触的内容是什么。当邹某某向黄某某询问时,黄某某只是说:“不关你的事,没有什么”。因此,邹某某对贩卖毒品一事,并不知情,更没有任何参与行为。
    三、邹某某没有任何吸毒和贩毒记录,以往表现很好。
    四、邹某某肚子有肿瘤,须经常进行医治,有以往相关治疗证明为据。
    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机关申请对邹某某取保候审,请求贵机关相关领导批准。其家属愿意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担保人或者保证金!并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保证随传随到。
    东莞市公安局石龙分局经研究后对邹某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邹某某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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