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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伦·德肖微茨
 
 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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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电力举措措施罪
2017年7月18日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泉,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自然气等无形的财产。

     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支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实确定。

     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法释〔1998〕4号)》划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⒈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划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⑴刑法193条第3款划定: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⑵刑法210条第1款划定: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掏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⑶刑法第253条划定: 邮政工作职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⑷刑法第265条划定: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讯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举措措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治理秩序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7条划定: 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治理秩序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8条划定: 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⒉对于盗窃机动车的处理⑴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进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归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四周,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⑵为训练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275条的划定定罪处罚;偶然偷开机动车辆,情节稍微的,可以不以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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