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团,违背国家划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尺度的划定(试行)》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案(第396条第1款)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国有资产都是公共财产;但公共财产并不一定是国有资产。
按照本法第9l条所作的立法解释,公共财产除国有资产外,还包括"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以及"以公共财产论”的"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集团治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家财产”。
这当中,显然后三项均非国有资产,实践中,要留意严格掌握其性质上的区别: 凡私分后三类财产者,不能按本罪处理。
应根据其所分财产性质的不同,正确对号进座,准确定性处理。
法律上划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团的主管职员,直接责任职员”。
在每一个私分国有资产罪中,直接责任职员不一定都有,但主管职员都必定都有,依据刑法划定主管职员是上述单位的主管职员。
将单位理解为法人,即以法人尺度来认定"以单位名义”之单位。
凡是发生在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中的私分国有资产行为,才可能依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
所谓违背国家划定,指违背了国家对此类单位的国有资产分配治理划定。
例如违反了国家关于国有资金与企业资金的分帐比例治理轨制,擅自将国有资金转为企业资金,入而私分国有资产者。
按照本条第1款的划定,仅有上述行为,还不足以构成认定本罪的客观基础,还必需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给个人数额较大者,本罪客观要件才齐备。
应当留意的是,对这里所谓数额较大。
原则上应理解为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总额较大,而非指每一个人所分数额较大。
本罪的行为对象不一定是钱款。
国有资产除国有资金外,还包括国有的出产资料,出产资料乃至属于国有的产品,商品等,基于此,本罪私分的对象既可以是国有的钱,股份,其他有价证券,也可以是国有的其他固定资产。
例如私分回单位治理,使用但属于国有的计算机,照相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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