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贪污罪如何处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划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峻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峻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峻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二,贪污罪共犯如何量刑贪污罪的量刑原则应以共犯的独立性为主,但又不能脱离共犯从属性的制衡。
身份犯共犯的量刑原则主要有二: 一是对于构成身份犯来说,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犯法律要求特定身份的罪的,没有特定身份的人虽以该罪论处,但可以减轻刑罚;二是对于科刑身份犯来说,因特定身份而致刑罚有轻重或者免除的,没有这种特定身份的人,科以通常的刑罚。
贪污罪共犯的量刑原则盖源于以下理论: 首先,狭义的共犯从属于正犯的程度,主要有四种形式,即最小限度从属形式,限制从属形式,极端从属形式和最极端从属形式。
世界各国大多数都采极端从属形式,也就是正犯必需具备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与有责性,共犯始能成立。
但因为共犯的介入程度与性质不同,因此,在上述的限度之内,他们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另当别论,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刑事个别化原则”和"分配主义原则”。
据此,贪污罪共犯的量刑也就具有了相对独立性。
其次,贪污罪的共犯相对正犯来说,固然具有从属的性质,但他们又具备各自的犯罪构成,这种犯罪构成指的是,在具备贪污罪基本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由刑法总则划定的,构成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主,客观要件。
同时,贪污罪的共犯所介入犯罪的详细情节也不绝相同。
因此,对贪污罪的共犯的量刑,就应当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情节,分别予以处罚。
这也是贪污罪的共犯的独立性使然。
再次,贪污罪正犯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主要取决于特定的个人要素,而贪污罪的共犯欠缺这一身份要素。
固然贪污罪正犯的身份要素对贪污罪共犯在定罪上有着连带关系,但在量刑上却不能有所影响。
因此,贪污罪的正犯与贪污罪的共犯就应分别处罚,而不宜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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