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户抢劫的认定尺度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糊口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假如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进户”目的的非法性。
入进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固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入进他人场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进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需发生在户内。
进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躲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假如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进户抢劫”;假如发生在户内,不能认定为"进户抢劫”。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据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二,抢劫罪如何合用死刑1,《刑法》 第263条划定具有八种情形之一的,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跨度很大,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也较大。
法定刑的可选择性和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是一柄双刃剑,运用得当,可以限制和减少死刑的合用;运用失当,也可以扩大死刑的合用。
从这个角度讲,也应当留意慎用死刑。
2,《刑法》 第263条采用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起刑点是十年,最高刑是死刑。
因此,并不是只要行为人具有八种情形中的某种情形,就可以判处其死刑,综合加以分析,判析,望其罪行是否达到极其严峻的程度,必需处以极刑。
只有在合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仍不足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时,才可以选择合用死刑(包括死缓)。
3,抢劫罪属于侵犯双重客体的犯罪。
因为人身权利的价值高于财产权利,假如抢劫行为只造成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而未危害被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则不属于危害后果特别严峻,不应对行为人合用死刑。
4,从司法实践经验望,对于罪行极其严峻并具有下列情形的行为人,可以考虑判正法刑立刻执行: 采用暴力手段实施抢劫,致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情节特别恶劣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对社会危害特别严峻的;其他具有《刑法》第263条划定的八种情形之一,并造成特别严峻的社会危害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