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扣押、关押或者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与敲诈勒索罪在组成要件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他们侵犯的客体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在客观方面大多会表现为挟持或是恐吓;其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正因为这些相似之处,在适用过程中常常将两者不好区分开,以至于在量刑上会使犯罪嫌疑人遭受到不应该有的惩罚,这也有悖于罪行相一致的原则。 一、案情经过 在今年有这样一个案子曾经在主管此案的公安机关内部产生了较大的分歧,这一分歧将决定着犯罪嫌疑人以何罪被批捕以及案件最终的定罪方向。案情的大概经过如下: 胡某、李某与其他两人与被害人洪某一起在某县某屯某饭店推扑克赌钱。第一日胡某等人共输给洪某两万元左右,第二日,又输给大约一万六千元两次共计三万六千元。赌后胡某、李某与其他两人以洪某在赌博时使诈骗钱为由,决定将由李某与其他两人用车将洪某狭持至甲宾馆进行拘禁。而后胡某给李某打电话,告诉他洪某不把前吐出来休想回家,然后吩咐李某将其带到乙宾馆继续进行拘禁与殴打,直至洪某说出自己在赌博中搞鬼的事实。胡某去乙宾馆过程中接电话得知洪某的家属愿意还胡某等人两万。到达宾馆后发现洪某脸部红肿,告知洪某你的家人愿意偿还两万,洪某打电话与其女友后其女友送来两万,胡某让其同伙收起来。尔后胡某计算自己在两天的赌博中共损失三万六千余元。随即又告知洪某再拿出一万,洪某承受不住威吓和恐吓,又叫起女友再拿来一万,并把自己身上所赢得六千元交与胡某。胡某说小子算你识相,并嘱咐人将其送回家中,自己扬长而去。 从本案的过程来看,本案是一起犯罪行为多重性的案件,这种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已屡见不鲜。多重性意味着案件的复杂性,复杂性就使主管此案的公安机关在拘留缘由的定论上异常小心。尽管这样公安机关内部还是存在不同的分歧。这种分歧在公安机关在拘留和移送检察院的两个程序期间采取了不同的罪名。 本案中公安机关起先认为胡某等人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以洪某在赌博时使诈为借口,通过限制被害人洪某人身自由的方法进行敲诈,迫使洪某当场交款,并打电话给其女友索要钱款,使洪某迫于精神上的恐惧而向对方交出三万六千元,这正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故以敲诈勒索拘留。 而后在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的时,认为尽管胡某等人的行为,看似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洪某赌博使诈在主观上已经具有诈骗主观上的直接故意,而胡某等人是为了要回赌资才采取了非法拘禁行为。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30日作出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以非法拘禁罪移送至检察院。 二、定罪分析 针对这类案件定罪的复杂性,准确的定性,笔者认为必须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通过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剖析,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从而作出正确的定罪量刑。笔者支持检察院的观点。下面结合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一)从犯罪客体要素探讨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根据刑法理论界通说,非法拘禁的犯罪客体是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客体是双重的,它不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往往还同时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因为犯罪客体决定了某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具体性质,从而也就决定该种犯罪在刑法分则中归属的主要标准,同时,研究某一具体罪名的犯罪客体又是以该罪的直接客体为落脚点的,因为直接客体揭示了具体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利益的性质以及社会危害性程度的轻重,也是区分各种具体犯罪的界限。直接客体作为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或威胁的具体的社会利益,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又可以划分为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具有双重性,为了强索公私财物进而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其主要客体是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本质上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敲诈勒索罪的这一属性在刑法中得到了体现并被列入侵犯财产罪的范畴。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胡某将被害人洪某狭持至甲宾馆、乙宾馆等处,并逼迫洪某当场交出以及打电话给其女友,迫使洪某交出赌博赢得的三万六千元,表明犯罪嫌疑人胡某只是为了能够拿回赌输的钱,并不是想非法占有被害人洪某更多的财物。该犯罪客体仅是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因此,可以认定公民的人身权这一客体是该行为侵犯的主要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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