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某月某日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一辆大客车行经东莞市大朗镇某某路段时,因疏于注意,何某某驾车与迎面走来的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刘受伤送院经抢救无效于某月某日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何某某主动报案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律师辩护:何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熊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为出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依法积极为被告人何某某辩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要点:1、被害人对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皆存在过错。2、被告人何某某有自首情节,是过失犯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民事责任由其所在的大朗某某公司承担,而且公司已经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4、被告人何某某以往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是初犯、偶犯,恳请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5、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6、被告人何某某是家里的唯一经济支柱,案发后,何某某的家庭经济收入来源中断。而其妻子左手先天性残疾,加上又得了乳腺肿瘤,长年有病在身,一直没有工作。何某某上有70多岁的老人,下有4岁多的女儿都需要人照顾。现在家庭可谓是家徒四壁。有鉴于此,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何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法庭结合本案上述事实和情节,对何某某减轻处罚并且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2011)东二法刑初字第144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条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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