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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当代最伟大的刑事辩护律师
         艾伦·德肖微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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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的刑罚适用及辩护
2009年5月7日

主持人:感谢陈教授激情演讲。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大家好!感谢主持人!
对于死刑案件,辩护也好,审判也好,最主要还是实体法的问题。实体法认定的基础那就是证据。刑事案件中,证明标准应该说是一个比较复杂,也是讨论比较多的一个问题。我们今天还保留了死刑,无论我们对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无论我们采取怎么样的说法,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都绝对应该是一个比较高的的证明标准。我们保留着死刑,但是现在最大的问题是如何地适用死刑如何来防止出现错案,我想律师辩护最大的功能也应该是防止出现错案。所以死刑案件地证明标准就必须高要求。而死刑案件地辩护的着眼点也应该是在证据上,当然,我也赞成陈瑞华教授的观点,就是死刑案件最实质的环节应该是在一审上。现存的已经判死刑、可能判死刑的案件中,存在着一些错误,而这些错误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的认定和举证责任这个问题,要说简单也是很简单,我可以用三句话来表述它: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首先应当由辩护方承担;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最终应该由公诉方来承担;法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它究竟是不是非法证据,是不是应该排除。教师和律师的共同点,都在于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不同在于:前者把自己脑子的思想转移到别人脑中,后者把钱从别人口袋中转到自己口袋中。
非法证据我们稍微把它复杂化一下:
第一点,什么是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有人认为应当叫违法证据。国外使用的概念有三个:非法证据;违规证据;不正当的证据。非法证据可以包括广泛的含义。
第二点,非法证据的认定问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中,认定证据主要是两个问题,第一任务是解决证据力,第二任务是解决证明力。非法证据在主要是第一个方面的问题,也就是它能不能够进门的问题。具体到非法证据的认证,就是要对非法证据所取得的主体、行为、后果、因果关系作出一个全面的认定。认定非法证据的基石有两个目的,第一个就是这个证据应不应该排除;第二个就是是否要追究非法证据制造者的刑事责任。
第三点,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根据我前面的三句话,我们可以把它复杂话,有三条思路来给它提供理论的依据:第一是,侦控机关既然负举证责任,就应当对证据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第二是举证责任倒置,以打击刑讯逼供;第三种理论是举证责任转移,一般由侦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辩护方提出一个积极的事实主张,来支持其辩护或者作为辩护的依据的话,那么举证责任首先应当转移到辩护方,但是辩护方的举证应当是比较低的证明标准,然后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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