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伟律师客服咨询热线: 13726482659 13809275119 13556693269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 刑法总论 | 死刑专区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 诉讼程序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交通肇事
   盗窃诈骗 | 抢夺抢劫 | 敲诈勒索 | 强奸犯罪 | 故意伤害 | 非法拘禁 | 杀人绑架 | 贪污贿赂 | 挪用资金 | 职务侵占
   放火爆炸 | 非法行医 | 走私贩毒 | 赌博洗钱 | 伪造货币 | 非法经营 | 金融诈骗 | 寻衅滋事 | 组织卖淫 | 东莞看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美国当代最伟大的刑事辩护律师
         艾伦·德肖微茨
 
 死刑专区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死刑专区
死刑案件的刑罚适用及辩护
2009年5月7日

主持人:谢谢何家弘。

李贵方(中华全国律协刑委会副主任):
大家好!我想谈三点:
第一点,死刑适用的规范。辩护要发挥作用,首先要从规范开始,我认为我们国家死刑适用之所以这么多,也是首先从规范开始谈起。一 刑法的立法。我们国家凡是涉及到死刑的罪都是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对于这一点我们认为是很好的,没有绝对死刑。绝对的死刑被认为是不合适的。刑罚适用具有灵活性,这是很好的。但是现在的问题是,灵活性的幅度太大,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死刑,一个落不下,没有确定性,导致审判的结果非常的不确定。我们的律师没有办法很好地履行职责,一个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委托人要是咨询我会判怎么样,我是不敢回答的。十年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放一块,幅度就太大了。我觉得首先从立法上我们要把它细化,大概是把无期徒刑和死刑放在一档。把十年有期徒刑和死刑放在一块,这个幅度太大了。二是司法上的规范。最高法院也做过一些努力,但是现在最急需的就是用司法解释的方式来确定哪些情况下不能适用死刑。现在立法规定了一点,但是司法没有什么明确的规定,导致很多时候不确定因素很大。把一些不能适用死刑的情况明确的列出来,可以有效的减少死刑地滥用,也使我们律师的辩护有一个明确的依据,现在的情况确实使辩护太困难了。
第二点,死刑适用的法律理性。这个题目听起来比较抽象,但是我想讲的是一个很具体的问题。刚才陈教授也讲了,死刑的适用不仅仅是因为审判,还有很多是审判之外的东西,现在我想讲的就是审判之外的一些东西。在我国有两个因素对死刑的适用对死刑的影响过大,导致死刑的适用不够理性,一个是民愤,一个是舆论。有些案件,律师辩护很优秀,很成功,但是被告依然被适用了死刑立即执行。这里就有舆论和民愤的因素。在这一点上,司法机关要理性,法官需要理性,不能太迁就受害人,现在我们国家受害人对死刑的适用的不当影响越来越突出。现在有一些杀人的案件,被害人只有一个,被判死刑却有三个四个,这个能叫公正么;现在一些案件也因为舆论的原因使当事人被适用的刑罚明显过重。当然这种理性也需要制度保障,有一个最直接的措施,就是以后增加当庭宣判,这样就会减少来自舆论或者受害人的压力。时间拖得越长,压力越大。律师这种时候也需要理性,律师需要的理性就是不管社会舆论说被告人多么的坏,多么的残忍,性质多么的恶劣,都要敢于给他辩护,敢于给他认真的辩护,要能顶住舆论的压力。
第三点,简单的说一下刑委会准备制定的《死刑辩护纲要》。之前,我们已经给了最高法院一份关于死刑复核权收回以后的审理方式的一个建议。现在死刑案件越来越受关注,作为我们刑委会今年法律改革的一个专题,我们要制定一个《死刑辩护纲要》。这个《纲要》不是一个规范,也不是给律师的枷锁。而是为了提高律师的素质,也是为了给死刑案件的辩护的律师一个指引。将来我们全国律协会建立一个数据库,给死刑辩护的律师提供一些材料等。以提高死刑辩护的成功率。
谢谢!



  1    2    [3]    4    5  

 

上一篇:
下一篇:

 

 
关于本站 | 律师合作 | 在线咨询 | 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