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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当代最伟大的刑事辩护律师
         艾伦·德肖微茨
 
 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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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某故意杀人案一审判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2014年10月19日

案情:宁某与黄某与2006年认识后开始恋爱,两人于2008年6月租住于东莞市凤岗镇一出租屋,后黄某与同厂工友刘某(即被害人)开始恋爱并向宁某提出分手,宁某拒绝并对刘某心生怨恨,在2008年7月的一天晚上,刘某与宁某相约来到上述出租屋,二人因与黄某的感情纠纷发生打斗,宁某用刀朝刘某胸部、颈部连刺了数刀,后又用透明胶纸、尼龙绳缠绑刘某手脚、致使刘某死亡。随后,宁某将刘某拖到出租屋的洗手间,用菜刀对刘某进行分尸,将刘某的部分肌肉割下切碎,用电饭煲煮熟后冲入下水道。后黄某等人来到该出租屋寻找刘某,宁某打开房门逃走。四天后,公安机关在宁某胞兄宁某某的带领下在深圳市龙岗区同乐社区一房间内将宁某抓获归案。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被害人刘某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宁某作出判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34304元。

宣判后,宁某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并委托熊伟律师作为其二审辩护人。熊伟律师接受委托后,马上开展会见工作、全面审阅案卷材料,积极为宁某辩护等相关事宜,提出五点辩护意见。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宁某量刑不当,应予纠正。宁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经查部分有理,应予采纳。作出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东中法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宁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东中法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宁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宁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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