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0年某月某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艾某某在东莞市厚街镇双岗村永宁东路某某小店内打牌,22时许,艾某某埋怨吴某某打错牌致其多输钱,双方发生争执,吴某某被艾某某推倒砸烂打牌的桌子,双方扭打起来,后被该小店店主吴某东劝开。此时,吴某某欲离开小店,艾某某见状立即从被砸烂的桌子底下拿出一条方木打吴某某,吴某某随即冲上前抢艾某某手中的方木,但被艾某某从后箍住双手以及脖子,吴某某双脚往后将艾往后推,致艾撞到旁边一部玻璃手推车上。手推车的玻璃碎片刺入艾某某的右胸部,艾某某松开箍住吴某某的双手倒地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艾某某系因锐器刺中右胸部致右肺下叶、肝脏及下腔静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吴某某逃离现场立即来到附近的治安亭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带领民警到案发现场。
辩护情况:吴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熊伟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依法为被告人吴某某积极辩护。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依法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书》,指出本案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更为准确,建议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后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法律意见,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开庭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害人艾某某对引发本案存在过错,吴某某是在自我防卫过程中为了躲避被害人的殴打,致被害人撞到玻璃柜后受伤而不幸死亡。2、被告人吴某某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家属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已经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以上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艾某某发生争执,在意图挣脱对方控制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危险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害人艾某某因琐事与被告人吴某某发生争执,在吴某某意欲离开时仍不依不饶,继续对吴某某进行追打,继而引发本案的严重后果,其对本案的引发有过错;本案发生后,被告人家属积极主动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一定程度的谅解,故本院对被告人吴某某作从轻处罚。
判决情况: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日作出(2011)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熊伟律师点评:本案辩护成功的关键是区分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二者的构成要件。本案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并侦查,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提出《起诉意见书》并将本案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面分析案情,向检察院提出本案应该属于过失致人死亡,而不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后被检察院采纳,使得本案量刑幅度降到七年以下,最后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取得了很好的庭审辩护效果,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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