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A某因涉嫌职务侵占,公安机关于2012年12月18日将A某刑事拘留,关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A某被关押后,A某的家属非常紧张,不知A某为何事被抓,也无法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具体案件情况。2012年12月20日A某家属找到熊伟律师,并委托熊伟律师作为A某的辩护律师。 熊律师随后办理相关手续,积极会见A某,详细了解该案;会见之后,及时向A某家属反馈案件情况,并细心为其分析案情,指出本案并不构成职务侵占。同时为A某制作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书,2013年1月6日向公安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摘要如下: 事实与理由:A某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副总裁。2011年9月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需要退33万多元给某某公司。而B某作为中介方,B某告知A某说某某公司此前欠其钱,要A某所在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直接将33.6万元直接转账给B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表示要有某某公司授权划款的委托书才可以。某某公司出具了委托书。(因为A某要向B某的借款14.6万)委托书写明直接将钱打到A某的账户(开户名是A某岳母),33.6万元被转到A某的账户后,A某留下14.6万,剩下的19万元转给B某本人。 2012年1月份,某某某公司之前向银行的贷款1800万元到期,某某某公司想还了又贷,遂找A某所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帮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表示同意,B某则作为中介方,双方约定资金成本是1%,即18万,另外还需要支付0.1%的费用即1.8万作为与银行方面接洽、商谈的活动费用。B某后将这19.8万转到A某账户,A某将其中18万转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务账上。剩下1.8万元作为与银行接洽、商谈的费用,目的是为某某某公司顺利贷款1800万元。这些都请示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某总。 以上说明,A某根本不存在职务侵占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现在其关在里面实在很冤。A某在平常的工作和生活中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为此,我根据A某的要求,特向贵局申请取保候审,并愿意按照贵局的要求为其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希望贵局相关领导、经办民警考虑并予以批准。非常感谢! 随后公安机关因A某事实证据不足,对A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A某被不追究刑事责任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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