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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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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敲诈勒索十万元轻判二年 |
2014年10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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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某月某日8时许,被告人某某因怀疑被害人林某某曾伙同他人对其实施抢劫,伙同郭某某、周某某(二人均已判刑)、麻某某、“小孩子”和一个不知名的男子(后三人均另案处理),到本市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酒店某某房间找林某某,将林某某控制在该房间内,以把林某某送到派出所为威胁,要求林赔偿10万元。期间,郭某某、“小孩子”对林某某实施殴打。林某某遂打电话让其母亲赵某某凑钱,后报警。次日10时许,公安机关将林解救,李某某闻讯逃跑。同年9月某某日6时许,公安人员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候机楼安检口将李某某抓获。 据此,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将被告人李某某起诉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并且建议法院在二年至四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 律师辩护:李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熊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为出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依法积极为被告人李某某辩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要点:1、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多年的老朋友,本案系因为朋友之间的矛盾而起;2、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未造成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3被告人未直接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只是主观上怀疑被害人曾对其抢劫才要求被害人赔偿,主观恶性小;4、被告人归案后积极赔偿司法调查,当庭认罪。并且律师当庭转交了从被告人的家属处得来的被害人的谅解书。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建议在二年以下量刑并且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部分):被告人敲诈勒索的数额巨大,且系主犯,同案人有殴打被害人的情节,因此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建议在二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2013年4月17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2013年)东二法刑初字第55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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