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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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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造成死亡轻判一年六个月 |
2014年10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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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自2012年10月份至2013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使用伪造的《医师资格证》等相关执业证件应聘到本市某某镇某某村卫生站任职内科医生,从事非法行医。在上述工作期间,李某某在该卫生站共计接诊约达166人次。 2013年3月某日8时30分许,病人被害人雷某某到该卫生站就诊,被告人李某某为其接诊诊断并开具处方给雷打点滴。后护士根据处方在给雷打点滴前进行皮试时,雷突然全身抽搐、口吐白沫并晕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雷某某符合因冠心病致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李某某在对被害人雷某某的诊断行为存在不足和违反诊疗常规之处;李某某诊疗行为的不足及违反诊疗常规之处和被害人雷某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0%左右。次日,公安人员接报案后到该卫生站将李某某带回审查。 据此,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罪将被告人李某某起诉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律师辩护:李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熊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为出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依法积极为被告人李某某辩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要点: 一、雷某某的死亡,并非由李某某直接造成。二、李某某的本案责任只是使用伪造的医生资格证书行医。三、李某某所任职单位已经积极地赔偿雷某某家属45万元,且雷某某家属已经谅解李某某,对此恳请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四、李某某为抢救雷某某实施了积极的努力,对此恳请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五、李某某可视为有自首情节。六、李某某以往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其一贯表现较好,系初犯,对此恳请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七、李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如实坦白供述案件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恳请法庭采纳上述辩护意见,对李某某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建议在一年以下量刑或者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关于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根据现行刑法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本案中,一方面,被告人并没有主动向办案机关或者相关单位、组织投案;另一方面,虽案发次日起仍在该卫生站,但是没有证据显示其是在明知他人报案的情况下仍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因此,其行为不符合自首中的“自动投案”的条件,不应认定为自首。辩护人提出的第5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自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所在单位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酌情也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但是,被告人使用伪造的主治医师证、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证等来应聘并从医,表明其主观上存在隐瞒自身情况并积极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而且,医生是一个专业性安全较高的职业,被告人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期间,在不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下,长时间从事非法行医活动,面向社会接诊约166次,对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较大医疗风险,其行为已严重扰乱公共卫生和医疗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被告人认为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的辩解意见,辩护人第2点的辩护意见以及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依法作出(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724号刑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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